本报讯(记者周秦江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为了兑现“法律白条”,但有的“三角债、四角债”当事人自己打官司讨回钱后仍拒不归还欠别人的钱。为了让欠债者无空可钻,省高院最近出台规定:在7种情况下,执行回来的钱款不直接交给申请人,而是有可能被别人领走。
近年来,经济生活中的“三角债”问题非常普遍,甚至有“四角债”、“五角债”存 在。有的人以别人也欠自己的钱为由长期欠债不还,或者在自己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后将钱款转移,拒不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省高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执行案件款的管理试行规定》,规定7项法定情形下申请人拿不到执行款:1、案外人执行款提出了书面异议的。比如,申请执行人欠了他人的钱,他人可以凭法律依据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申请人以执行款归还。2、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即被执行者同时欠了别人的钱财,别人凭法律依据要求参与分配这笔执行款。3、人民法院间或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因该案的执行发生争议的。4、当事人之间互为权利义务的。比如,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己的债务,自己又在其他事件中欠了被执行人债务的。5、上级人民法院公函暂缓支付的。6、申请人是另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7、其他应当暂缓支付的情形。
在出现上述情况的时候,执行回来的钱款不直接交给申请人。而只能暂存于省财政厅批准的专用银行账户内,执行员将会本着公正效率的原则,将执行案件款向有关权利人支付,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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