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跃春 魏海波)深圳在1999年3月5日以前产生
的30多万栋违法私房和违法建筑将依法获得公平、合理的处理————昨
天闭幕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
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
建筑若干规定》两项法规,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立法原则
照顾大多数 减少处罚面
根据“照顾大多数、减少处罚面”的立法原则,上述违法私房和违法建
筑中除少数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需逐步拆除外,其余大部分可在采取适当处
理措施后保留并予以确认产权,其中未超出红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
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轻微违法私房将免予处罚并免缴地价。
由于涉及超过100万深圳原住村民的切身利益,这两项法规从酝酿、
起草到修改用了近3年时间,昨天被张高丽称为“深圳市人大拥有立法权8
年来遇到的最复杂、最困难、牵涉面最广、政策性最强的法规”。两项法规
草案原拟采用较大市立法的形式,以便今后在全市范围内施行,但由于此次
立法内容上具有变通性、突破性,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法规存在
抵触,因此现改为特区立法形式,宝安、龙岗两区可参照执行。
立法内容
违法私房最重罚款150元/m2
为减少处罚面,争取大多数群众对立法的支持,两项法规对1999年
3月5日以前的违法私房和违法建筑分6种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详见下表)
。其中只有少数违法私房和违法建筑因严重违反城市规划,不能确认产权并
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可确认产权的大多数违法
私房和违法建筑,最重的处罚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50元的罚款,
并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已对外公
布,全市适用这两项法规的违法私房和违法建筑超过30万栋,但尚未公布
6种违法私房和违法建筑所占的比例。
依据这两项法规可以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和违法建筑在产权登记中,不
受有关法规的限制,可减免竣工验收等法定手续。但未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私房,其产权登记文件上将
特别注明。此外,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和违法建筑今后需要拆迁时,其补偿
标准由政府另行规定,而不是执行既有标准。
立法效果
深圳“城中村”将面临巨变
依照《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1999年
3月5日以后产生的违法私房和违法建筑一律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强制拆除
。加上新出台的法规,全市所有违法私房和违法建筑都已进行了分门别类并
且“去留”已定,在接下来的处理过程中,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的违法私房
和违法建筑将受到不同的“待遇”,遍布全市的“城中村”也将因此面临巨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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