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沈永淳)深圳首宗“阳光权”官司(本报9月22日A
08版)昨日在福田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不过昨天的庭审的焦点不是阳光权
侵权问题上,而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国城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
否成为原告成为了原、被告争论的焦点,双方律师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业主委 员会系民间非企业组织,其既非事业法人,亦非
社团法人,无权提起相关诉讼。原告律师则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
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在提起诉讼前,曾经召集全体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同
意授权业主委员会代受害业主提起诉讼的,合乎法律规定。
主审法官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经休庭合议认为,国城花园业
主委员会是按法律程序成立的,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
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可以成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由于原告提出被告提
供证据材料时间仓促,希望能有足够的时间答辩。法官同意原告请求,将案
件押后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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