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修改重点: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重点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加大了对拆迁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旧《条例》存在不足:
○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
○安置方式单一,缺乏选择的余地
○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从而引发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
○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手续复杂,操作性差
本报讯 记者前天从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上获悉,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并于1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四大修改,重点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
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原《条例》作了重点修改。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二是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重点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将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租赁行为作为拆迁法律关系的从属关系,尊重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能够解除租赁关系的,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解除不了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拆迁解决办法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更加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增加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新《条例》规定,除了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解除不了租赁协议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四是明确了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条例》规定,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记者阴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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