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昆明市消委会获悉:针对如今潮水般促销大战中以种种理由或者借口的降价打折,目前保护消费者权益部门提出2001年第10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要盲目迷信打折,而应该货比三家,看清商品标签所标的内容后再购买,谨防落入打折陷阱。
有关部门在对众多商家的打折促销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发现,在促销大战中,假打折,然后采用先抬价后降价的方法哄骗消费者;购物返券,吸引消费者循环购物;假赠送、假抽奖,以购买一定金额商品可参加抽奖或得到礼品赠送,吸引消费者购物;假甩卖 (其实消费者看到的甩卖商品未必都是便宜的)等诸多方式成为精明的商人们用来刺激消费者购买欲的“杀手锏”。在整个打折促销活动中,一些商家名为打折,实际上标价比原先销价还高,一些商家采用了明降暗升的手段,一些商家借打折之名推销长期积压的滞销货已是屡见不鲜。而很多情况下,“买一赠一”、“买一送几”也往往是美丽的谎言。有的明为赠送实为搭售;有的是买商品赠购物券,当你兴冲冲拿着赠券去购物时,却被告知“此购物券仅限于购买某商品时才可使用”。还有的尽管确实是“买一送一”,但送的“一”和买的“一”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此外,购买打折商品无法获得相应的售后服务似乎已成为众多打折促销活动的惯例,设立“最终解释权”作为规避责任的挡箭牌也是目前很多商家在打折促销活动中的常用手段。而事实上,“降价商品不许退换”的说法,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更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当消费者因商家所谓的打折促销“最终解释权”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解决问题。
有关部门同时呼吁各商业企业,不得借打折的名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打折作为一种竞争的让利促销手段,是正常的企业营销行为,但不择手段的竞争乃至靠虚假宣传、欺诈手段来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严重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最终必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广大消费者的抵制。宋蕾(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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