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台“司法院”最近完成冤狱赔偿法修正草案,该草案拟大幅放宽请求冤狱赔偿的范围,包括军人、少年、及受感训处分、强制工作者、受不当羁押或刑者,都可请求冤狱赔偿。
草案另一大修正在于改变了冤狱赔偿的消极条件,增订请求冤狱赔偿者的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时,须情节重大才得拒赔。
草案同时增订对受冤狱被判徒刑者,以易科罚金方式执行者的赔偿方式,除了加倍还给已缴罚金,还附加发还利息的规定。过去对此赔偿没有明确规定。
过去只有依刑事诉讼法经判决无罪、不起诉处分,曾被不当羁押或执行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冤狱赔偿,其他如依“军事审判法”被不当收容,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或被不当宣告强制工作的盗窃犯、赃物犯等,即使受冤,在获改判无罪、不付审理或保护处分,或撤消强制工作处分后,依现行的法律都只能徒呼冤屈,却无法获赔,台湾“司法院”顺应社会时势,体认冤狱赔偿法现有规定已不符合需要,不符合情理,因此提出修正法草案。
台“司法院”也顺应“监察院”的要求,对于因“军事审判法”冤抑被羁押执行的人,特别订立回溯条款。也就是自台湾“冤狱赔偿法”实行之日即1959年9月1日到修法时的冤狱,在这次修法生效起两年内,都可提请赔偿。冤狱赔偿一天可获得3000元新台币到5000元新台币不等的赔偿金。有预计,该法案一矣通过,岛内将会掀起又一波请求冤狱赔偿的高潮。(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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