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香港特区政府决定接纳特区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修订《少年犯条例》,将刑事责任的法定最低年龄由7岁提高至10岁,与澳大利亚和英国看齐,但仍低于美国、法国、德国、加拿大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也较内地、台湾和澳门低。
资料显示,香港过去5年被捕的7至10岁的人的数目,从未超过每年180人,在总被捕人数中比例不足0.5%,而且近年多宗涉及青少年的严重及残酷罪行,涉案者都超过10岁。
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表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都曾经批评香港的最低刑责年龄政策,但没有说明应定在哪一个水平,他认为将提高至10岁视为改革的第一步,是可以接受的,但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再酌情研讨,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逐步提高,最少也要与内地和台湾的14岁看齐。对于近年发生涉及青少年的严重及残酷罪行,罗沃启强调,社会应更多地将这些青少年视为受害者,政府应多关注如何向他们提供协助和辅导,而非研究如何作出惩处。他说,惩罚主要有报复和阻吓两种作用,向未成年罪犯报复的意义非常小,而他们犯案往往是“想做就去做”,所以刑责所起的阻吓作用也很有限。
资深大律师余若薇认为提高至12至14岁较为合理,但她仍会支持政府提高至10岁的建议,因为毕竟是有进步。有法律专家指出,香港儿童普遍较为早熟,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有恶化趋势,备受社会关注。而香港警方对10至14岁的罪犯,除非是犯了非常严重的罪行,否则一般都以警诫方式处理,很少提出起诉,因此暂时提高至10岁是比较妥当的做法,如果真出现一些十恶不赦的罪行时,警方仍可予以检控。
根据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1999年进行的咨询,香港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司法机构和大部分青少年及妇女团体,都赞成提高最低刑责年龄,提高至多少则未有共识,其中以支持10岁和14岁两个标准的为最多。而特区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等部门,对提高最低刑责年龄表示了不同意见。
据悉,特区政府还准备接受法改会关于保留“无能力犯罪推定”的建议,即假定超过最低刑责年龄但低于14岁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犯罪能力,只有控方能证明涉案青少年知道有关罪行不是顽皮或恶作剧,而是“严重不当”的行为,该项推定才能被推翻。法改会曾于1999年的咨询中,提议完全取消该项推定,或将“无能力犯罪”的举证责任转交辩方,但该提议未能取得普遍支持。
香港有关提高最低刑责年龄的讨论早在70年代就已开始,当时的律政司提出“1973年少年犯(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将最低刑责年龄提高至10岁,但遭当时立法局内大部分议员反对,认为会助长其他罪犯利用儿童犯案。最终有关提高刑责年龄的修订条文被删除。
到了90年代,香港的最低刑责年龄政策受到联合国辖下的委员会批评,特区政府遂委托法改会重新研究,并在1999年初发表咨询文件,去年中完成报告书。(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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