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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骂人证据不足 原告的哥索赔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20日17:23 法制日报

  本报温州10月19日电:(记者陈东升通讯员陈锋项洁)备受关注的出租车司机状告交警骂人行政赔偿案今日上午一审有果。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警察骂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出租车司机吕济东的诉讼请求。

  9月26日,黑龙江籍出租车司机吕济东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今年5月29日夜22时许开出租车时被一警徽号码为33743的交通警察责令停车,称其违章行驶。吕与
之论理,该交警却“他妈的”骂个不休。吕认为该警察执行公务时出口骂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要求该交警所在单位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确认这名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骂人的违法性,并登报公开检讨、赔礼道歉,赔偿其名誉损失费1元钱。诉讼过程中,吕又要求赔偿误工费与交通费,将索赔金额提高到10700元。

  在10月12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证据———一张写着“警察张嘴骂人他妈的吕济东”字样的违章扣留单。原告认为自己的这行字是当着交警面写的,实际上是交警默认的。这起官司的另一当事人,即警徽号码为33743的交通警察张建凡与他的同事金三伟在庭上作证时,则坚称处理违章时没有骂人。

  今天,瓯海区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原告方的证人、特意从黑龙江赶来的吕某作证,事发当天,他坐在吕济东车上,听到交警骂人,但不能确定是哪位交警骂人。而两位执勤交警张建凡、金三伟认为,证人吕某并非事发当晚的在场人。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则指出,今年7月6日在公安分局接受调查时,原告称当时坐在他车上的是外地人,今年27岁,而今天出庭作证的证人却已有39岁。由于原告的话显然自相矛盾,其证人证言也没有法律效力。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违章行驶,被告对其进行管理是依法履行职务,是合法的。被告的交警在执行公务中有否骂人,举证的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交警的骂人行为;证人吕某的证言由于其年龄上的自相矛盾,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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