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大小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是成反比的,法治文明程度越高,警察权力就应越小,反之亦然。
警察是社会正义、安全和力量的代名词。他们以自己的工作维护治安、打击犯罪,使老百姓获得宝贵的社会安全感,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还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和惨重的牺牲———中国每年有500余名警察殉职,近万名警察受伤。所有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是必须肯 定的。
然而,现实中不同的群体对人民警察又往往带有各式各样的复杂的感情。政府是既离不了又放心不下,罪犯是既怕又恨,百姓是既爱又恨,而警察自己则是既自豪又委屈。的确,当目睹了随处可见的“警察代表”的时候,当警察们为了增加罚款的数量而借助妓女为诱饵“放水养鱼”的时候,当警察们撕碎民工们的暂住证而后以其无证为由罚款或者拘留的时候,我们是否有必要对警察权力配置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检讨呢?
警察权的滥用在中国现实之中是一个普遍性的命题。谁都知道公安机关只是一个执法的行政部门,但是,这支以社会控制和打击犯罪为最高要务的行政力量在中国却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并且这些司法性质的权力未受到有效的限制与制约。公安机关现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没有纳入到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的范围。没有司法权的控制,行政权必将蜕化成为专横性的力量;失去司法机构的救济,所有公民权利最后都难以从书面权利变成有生命力的现实。
除了权力配置过于膨胀的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外,隐藏在滥用的权力背后的,还有没有值得挖掘的更深层次的缘由?
在很多情况下,警察权的滥用的背后首先存在一个权力不独立的问题。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当地政府,警察权力的使用当然要服从于当地的“统一需要”或者“整体安排”,于是不仅诸如“人上环儿”、“狗戴牌儿”之类的鸡毛蒜皮的事堂而皇之地纳入警察权力的触须之内,而且当地政府还可以倚仗手中对于警察的“人事”、“财政”方面的制约而名正言顺地干预警察权力的行使。摆脱地方权力的不当干预,使警察权力“返璞归真”,是规范警察权行使的当务之急。
物质的原因背后是观念的原因。实际上,在许多警察的心目中,存在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比较与衡量问题。既称“人民”警察,当然要想着“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只要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考虑,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就是理直气壮、理所当然了。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在人民警察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往往是“人性恶”的立场,进入
他们视野中的人们,但凡不能证明自己清白的,往往就会被视为“异己”。同时,他们往往将自己定位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管理者而非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而又不愿意交代“罪行”,而我们又需要对社会的利益负责,那就只能刑讯逼供或者超期羁押了!可是,社会利益毕竟是抽象的、虚幻的,个人利益则是具体的、活生生的、可触摸的,况且社会利益本来就是由一个个的个人利益集结而成。忽视了对个体利益的有效保护,所谓社会利益又何从谈起呢?理论上说,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只有充分关注每个人的权利与利益,也才真正地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我们起码应该具有这种意识。
观念的背后是社会的原因。在当前社会治安总体状况不佳,大案要案居高不下,整个社会对惩治犯罪的呼声甚高的情况下,从维护社会安定、打击犯罪的角度看,我们似乎确实有必要赋予警察更大的权力。然而从尊重每个公民的自由、维护其安全感,使公民免受警察权“变态”行使之侵害的角度讲,又需要对警察权加以限制,这也是维护警民关系、警察形象的需要。其实,从实然的角度讲,警察权的大小与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是成反比的,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越高,警察权力就应该越小,反之亦然。对警察权的反思无疑不能脱离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德国一个学者根据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将国家由低向高依次分为警察国、法治国和文化国。毋庸讳言,我国现在正处于由警察国向法治国过渡的阶段,法治国还仅仅是一个需要奋斗的目标,距离“文化国”的理想更有相当的差距。这样的现实国情就要求我们必须限制警察权的滥用。
究竟该如何限制过度膨胀与极端滥用的警察权呢?有一种业外的声音认为应该对公安机关过于庞大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结构性调整,将其主要职能严格界定为与治安管理和惩治刑事违法犯罪有关的行政职能,将户籍管理职能移交民政部门,将车管及交通管制职能移交交通部门,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职能移交检察机关,从源头上防止因权力膨胀而诱发特权意识。这种改革的思路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但是正如该学者自己也承认的一样,这种以权力资源和利益格局调配为内容的削权式改革,势必会触及既存的权力结构和利益格局,因而在现实可行的角度讲还只能停留在一种理想的描绘。
如果说分割警察权力的思路值得探讨和需要慎重的话,那么,建立一套司法审查机制,权力制约权力则是必要的也是急需的。建构刚性的司法审查制度,将公安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有效遏制在行政这最后一道防线之内,将以行政诉讼法为后盾的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一柄随时可能坠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堪称足以与公安机关所谓“特权”相对峙的制度性力量。
申奥的大幕已经落下,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向了中国。这个时候,在向外界展示泱泱大国五千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同时,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中国对人权的尊重,对法治文明的追求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或许,让他们看到一个正直可爱而不是飞扬跋扈的警察形象,让他们感受到一种亲切而不是紧张的警民关系,会是这种尊重和追求的一个难得的和有效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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