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0月22日消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上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所作的关于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这个法律草案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后,将由委员长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
乔晓阳表示,为了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解决工会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促进改革与经济发展,对工会法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他说,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担任着工会主席,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为有效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此外,修改决定草案根据宪法和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对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问题作了规定,公有制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关于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如何参与民主管理,建议通过修改公司法作出规定。修正决定草案还规定:“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乔晓阳表示,这样处理,既同现行公司法相一致,又留下一定的空间,待日后修改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统盘研究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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