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为有利于打击假冒商标的行为,应赋予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权利。这是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在修改中最新增加的一条规定。
有的部门、专家提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或个人需要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并共同享有同一商标专用权,草案中应当对此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 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有的常委委员、财经委员会和有的部门提出,商标管理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假冒,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通过商标管理来直接监督商品质量比较难以操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现行商标法第六条修改为:“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关于假冒商标的行为,法律委员会建议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执法手段,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根据认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记者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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