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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更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23日09:1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是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在修改中新增加的一条规定。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涉及问题比较广泛,应明确规定在哪些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下,工会有责任
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记者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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