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引人关注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又有新的修改。
关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九)项规定了“公开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有的委员提出,著作权人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享有的放映权,应单独规定为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 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
关于合理使用,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十二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第(七)项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有的部门提出,按照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这两种情况的合理使用,还应当加以适当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七)项修改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将第(九)项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记者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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