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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裁决“烂尾楼”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23日10:48 华西网-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因甲乙双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导致四川眉山“天琼大厦”停工长达两年之久,成了远近闻名的“烂尾楼”本报曾作报道)。昨日,刚刚拿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眉山稳诚余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蒋正雄邀请当地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人宣布,他将重新招商,尽快完成天琼大厦的后期工程,结束“烂尾楼”历史。

  1998年8月1日,眉山稳诚余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稳诚余)与建筑承包商黄志华签订
《项目承包合同书》,并出具《委托书》一份。

  1999年3月11日,黄志华以甲方稳诚余委托代理人名义与乙方眉山永寿建筑公司签订《大亨花园第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永寿公司于1999年3月18日进场施工。9月17日,永寿公司向稳诚余公司发出《关于天琼大厦工程停工经济损失费用通知》,声明稳诚余未按约定在永寿公司已完成主体工程施工情形下支付工程款,遂决定停工。

  1999年12月13日,黄志华以稳诚余名义向永寿公司发出《通知》,限期永寿公司在同月15日前恢复施工。27日,永寿公司又要求稳诚余向永寿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拒绝由黄志华作为稳诚余公司代表进行磋商。30日,永寿公司在天琼大厦建设工地张贴因稳诚余公司欠款致工程停工、要求购房户找稳诚余公司解决天琼大厦权属问题的《公告》。2000年1月,稳诚余公司指出永寿公司未按时恢复施工,限永寿公司于同月20日前撤出施工现场,在1月20日后,将按《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在扣减永寿公司造成的停工及侵害商业信誉的经济损失后,分期支付工程款。

  2000年2月28日永寿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4月,眉山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永寿公司与稳诚余签订的《大亨花园第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稳诚余公司支付永寿公司工程款360万元及利息;由稳诚余公司赔偿永寿公司停工损失43万元等。

  稳诚余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四川省眉山县永寿建筑工程公司与眉山稳诚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大亨花园第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眉山稳诚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省眉山县永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60万元及利息。由稳诚余赔偿永寿建筑公司律师代理费2.4万元;驳回永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记者廖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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