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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两类家庭优先权威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23日14:3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阴奋立)从即日起,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全面启动,领取社会最低保障金家庭与城镇优抚对象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进行资格核定。这是记者昨天从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廉租住房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本市正在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变实物分房为货币分配,并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即高收入家庭直接到市场购租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可承租廉租住房。《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现已出台,这标志着本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全面建立。另外,“十五”期间,市政府将基本完成城区934万平方米危旧房改造,包括303万平方米四、五类危房改造,需动迁居民约34万户,120万人。其中,80%的危旧房片集中在东、西、崇、宣四个城区,而四城区低保住房困难户占城八区低保住房困难户66.5%。最低收入家庭的安置问题已成为危改工作的瓶颈,及时出台廉租住房管理政策,将会使房改带危改政策更加完善,势必推动危改的进程。

  据初步调查,本市现有21787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8985户优抚家庭,其中约有34%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

  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摘要

  一、廉租住房的对象。考虑目前收入监管系统不健全,对居民的收入审核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起步阶段将本市廉租对象限定在领取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简称低保对象)和城镇优抚对象家庭。

  二、廉租住房的实施方式。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减免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做法。对住房困难的廉租对象(目前城近郊八区考虑人均使用面积7.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户),采用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租金补贴是指由政府按规定发给其房租补贴,由住房困难的廉租对象家庭到市场自行租赁房屋,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为住房困难的廉租对象家庭直接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目前,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家庭。对于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廉租对象,继续按《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规定,实行新增租金免交的做法。

  三、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根据城近郊八区城市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我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由于优抚对象家庭都是在我国革命和建设时期做出不同贡献的家庭,所以,对优抚家庭的配租面积标准根据情况可适当放宽。对实行租金补贴的家庭,按配租标准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租金补贴。如3口之家的无房户,每月租金补贴为750元。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家庭收入5%确定租金。远郊区县的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配租的人均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四、廉租住房的资金渠道。市、区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的增值部分;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将廉租住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社会福利奖券的筹集款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廉租住房。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此外,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纳入住房保障基金,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设定的专户专项存储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筹集、补贴的发放及廉租住房维修、管理费用的补贴。

  五、廉租住房的房源。廉租对象承租的现公有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用于廉租的住房;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由廉租对象承租的住房;市和各区、县所属的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年竣工面积一定比例提供的住房;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登记制度。对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实行严格、规范的准入制度。建立申请、审核、公告、登记制度,由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进行资格核定,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等情况予以核查,并在其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0日的公告,无异议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通过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向登记备案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登记通知书》。廉租住房工作由市、区县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财政、民政、公安、街道等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廉租住房实行公开公平的摇号配租制度。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备案的家庭采取摇号方式配租廉租住房。城八区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公开摇号配租,配租活动通过北京电视台进行直播。接受实物配租家庭,应与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领取租金补贴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单位)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后,由房屋出租人到指定地点领取补贴的租金。

  八、廉租住房实行退出制度。廉租对象收入提高后或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超过规定标准后,应退出廉租住房。为此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公安以及街道等部门定期对已配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年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限期6个月腾退廉租住房或停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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