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日前,二中院出台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予以实施。该《规定》从几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首先,他们在案件受理阶段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规定》对在案件受理阶段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做了明确要求。当事人对本院辖区内基层法院所做一审判决不服提 起上诉案件(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在上诉期间内向本院已交纳上诉费,因故迟延(七天内)向一审法院递交诉状的(含邮寄上诉方式上诉),应考虑到其在期限内交费行为是当事人做出上诉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诉权,应该视为上诉行为成立,须督促一审法院及时移转案卷,按上诉立案并移交本院合议庭审理。二审合议庭应依法进行实体审理,不得以迟延递交上诉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而且在案件审理阶段,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其次,《规定》使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的诉权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在裁判文书方面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此外,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和理由的知情权,《规定》要求裁判文书要充分论理论证,将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过程写清楚,将判决理由写充分,要展示证据在法官心中得到确认的思维过程,展示判决结论得以形成的逻辑推理过程,展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详细理由。(通讯员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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