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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单位须支付职业病病人诊疗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24日12:4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戴证良等委员认为,草案对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可能难以做到。因为,首先,现在很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都是相对短期(如一两年)的劳动合同,企业人
员流动性大,不易很快发现病情;其次,目前企业医疗改革后,一般看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即使被确诊为职业病,其看病的费用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也不会痛快地支付,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一个官司往往拖很长时间,这对职业病病人合法权利保障相当不利;第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健全,所以,应在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对不建立工伤保险、不支付职业病诊断治疗费用的单位进行处罚的内容。同时,国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社会保险体系。(记者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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