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继沈阳之后,济南、上海、中山、武汉等城市相继颁布了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则,从而形成了一股制定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则的热潮。这些规则的内容大致相同:规定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若干情形下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负全责,机动车一方将不赔任何损失。这股热潮的兴起不得不引起笔者的冷静思考。
首先,新规则热的动因并不复杂。当人类发明车轮以延伸人类部分功能时,也许没有 想到当今人类所面临的苦恼。人流络绎不绝,车辆川流不息,要想实现完全的安全快捷通行,除非人车分流在各自封闭的通道内,否则将无法实现。但完全的人车分流在今天的城市几乎是不可能的,城市道路的设计者竭尽全力,仍然无法避免在局部地段发生交错和重叠,于是人车的紧张关系发生了。因此人们从交通事故中认识到秩序的重要性,从而制定了各种法规以消除无序的状态,把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纳入预定的轨道。新规则的制订就是为了明确责任,构建秩序。交通管理者为追求秩序,甚至不惜放弃原来对行人有利的归责原则,进而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可见新规则对秩序的“殷切之心”。
其次,新规则一出台,流行起“撞了白撞”的说法。许多人认为司机手中有了“尚方宝剑”,可以“格杀勿论”。笔者认为,即使司机真地想“格杀勿论”,也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司机没有违章;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且违章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三、司机尽量避免造成伤亡。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一)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二)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若司机本身违章,则至少负次要责任,不可能“撞了白撞”。假设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则按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司机应负“交通肇事罪”;假设司机对可能造成的伤亡不尽力避免,而是采取放任或期望结果发生的态度,则应按刑法第232条或第234条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更不可能“撞了白撞”。
可见,对“撞了白撞”的说法应打上一个问号。舆论只是大众情感的表达,并没有仔细分析司机可能触犯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再次,笔者认为,评价新规则的善与恶可从价值判断入手。从新规则的规定看,它较好地体现了秩序和效率的要求,若得到社会的广泛遵守,将有利于实现道路畅通的目的。从这一层面上讲,它有善的一面。但是行政立法的价值应不仅仅停留在秩序与效率这一层面上,更不能因为追求秩序与效率而使一些更基本的价值失去关怀。我们深究每一部法规的内涵,会发现它们总有一个中心词———人。从身份到契约,从人治到罪刑法定,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法律的每一个进步,无一不是对人的关怀。这是人类进步的必然,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生命的价值及受关怀的程度,只会随社会的发展愈显其重要。而且,在文明的世界中,事故总是伴随着人的生活而广泛存在着(特别是在当今科技发达的社会中)。事故涉及到人的基本生存面,从最低限度来讲,必须有足够的秩序以确保这一基本生存问题得以解决。但秩序的概念关涉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对某一法律在结构上的特征所做的描述,并未告诉我们有关构成法律架构的规范和制度性安排所具有的内容以及所会产生的实际后果。事实上新规则的天平明显地向处于优势地位的汽车倾斜,因为在交通事故中人的血肉之躯与汽车的钢铁之躯是无法平等的。可以断言,这些规则即使实现了其所追求的秩序,也会失去固有的公平。
E·博登海默说“把政府机关的希望、权宜之策和行为视为共同福利的当然表述而不考虑它们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后果,显然是不现实的”,新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暴露了我们在行政立法当中急于求成的缺点。路人素质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种因素,目前实施新规则还缺乏成熟的社会环境,强制实施新规则带来的负价值将高于正价值。在这股热潮中,我们的城市立法者一定要慎用手中的立法权啊。 (吴奕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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