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年仅39岁的原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杨明雄,借用手中权力,在查处涉税案件过程中,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贿赂200多万元。昨天,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明雄受贿案。
据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称,1994年12月和1995年6月,珠海市港中经济发展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查处。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被告人杨明雄 利用职务之便,对该公司作出较轻的处罚。1995年1月,该公司的负责人周鹏飞为了感谢杨明雄的帮忙,在香港把送给被告人杨明雄港币13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其朋友叶丞峰,以叶的名义存入香港恒生银行,后叶丞峰分多次提出现金港币138万元,带回珠海交给被告人杨明雄和其弟杨明辉。
1995年7—8月,被告人杨明雄的同学陈彪在澳门赌博欠下高利贷港币230万元,遂要求被告人杨明雄帮忙筹钱还债。被告人杨明雄介绍周鹏飞3次借给陈彪港币230万元。1995年7月,陈彪偿还周鹏飞借款人民币33万元。经周鹏飞同意,被告人杨明雄将该33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同年12月,陈彪将位于珠海香洲翠香路的花兔冲印店内的日本富士牌FA—140型彩色扩印机抵给周鹏飞偿还部分借款。周鹏飞把这套设备送给被告人杨明雄。被告人杨明雄让其弟杨明辉把该套设备搬回湛江经营富达彩色冲印有限公司。经珠海市价格事务所鉴定,该套设备当时价值人民币68·7442万元。
1994年11月,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委托,协查珠海宝丰进口物品收购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在查处该案过程中,被告人杨明雄在其办公室,收受该收购站经理孙硕典、副经理郑俊逸送给他的港币15万元。 检查机关还查明杨明雄在1995年7月收受任杰贿赂人民币共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明雄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查处涉税案件过程中,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8万元、港币153万元、日本富士牌彩色扩印设备一套,价值人民币68·7442元,犯罪情节严重,但被告人杨明雄犯罪后,能自首,并有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文/图本报记者黄殿晶
附图:在法庭上接受审讯的杨明雄全无昔日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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