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温州10月24日电(记者陈东升、通讯员潘光林、詹小红) 我国迄今为止最大的矽肺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有果。今天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蔡思叶等伤残者分获3.8万至38万元不等的经济赔偿,已亡者获得的经济赔偿为226800元。
1993年4月,辽宁省交通厅和东北煤矿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了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建设工程合同。东煤公司承包该工程后,要求其下属的沈阳工程处与黑龙江省七 台河市矿务局工程处(后改为七台河市公司)分别完成该标段内吴家岭隧道的南、北段工程,并收取了3%管理费。随后,这两个工程处又把工程转包给由陈益校等人合股组成的隧道公司及王运福和张万民等人,并收取了11%的管理费。工程施工期间,浙江省泰顺县三魁、洲岭等乡镇以及外省数百名民工先后到工地打工,并大都采用“干掘式掘进”进行作业,致使工人持续在含有高浓度粉尘的环境中作业,吸入大量粉尘,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1996年,吴家岭隧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从1998年开始,部分民工先后被发现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病。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400多名泰顺县民工进行鉴定,其中196名民工患有Ⅰ至Ⅲ期矽肺病,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至今已有10名患者死亡。2000年底,蔡思叶等民工因未能与隧道公司等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抚恤金等共计二亿多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东煤公司、沈阳工程处、七台河市公司与隧道公司之间违法转包,隧道公司等违反国家防尘作业的有关规定违章施工,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没有尽到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监督之责任等共同过错造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法院还判定了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各原告应得赔偿数额待判决生效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后,再予以确定。在沈本高速公路吴家岭隧道工程中患上矽肺病但未参加本案诉讼的工人,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法院公告期内经登记的,适用本判决。
上述赔偿款由被告隧道公司及其股东陈益校、陈益志、薛仕标承担其中的46%(隧道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由陈益校、陈益志、薛仕标分别承担66%、17%、17%),被告王运福承担其中的17%,被告张万民承担其中的7%,被告东煤公司承担其中的9%,被告沈阳工程处和七台河公司各承担其中的8%,被告交通厅承担其中的5%。
法院还判令被告隧道公司、陈益校、陈益志、薛仕标、东煤公司、辽宁省交通厅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运福和七台河公司、被告张万民和沈阳工程处分别对全部赔偿额的50%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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