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费用高达数千亿元。这么庞大的资金如何才能有效、公开地使用,防止滋生腐败,引人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政府采购法草案,其立法目的是———
正在北京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将审议7个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草案,其中,10月25日分组审议的政府采购法草案,在我国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要求从源头上 防止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尤其引人关注。
为什么要实行政府采购
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已有两百多年历史。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采购规模的扩大,一些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已占其财政支出的30%左右。目前,政府采购已成为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利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
我国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始于1995年。去年纳入试点的政府采购支出有328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07%。
从试点情况看,政府采购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开支。我国近年试点单位因实行政府采购而使资金节约11%至13%。除此之外,其突出作用还表现在:
———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单位可以得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保障国家机关有效行使职能;
———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措施的实施;
———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
———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效地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
尽管政府采购作用突出,尽管我国近年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地方法制建设卓有成效,但问题仍然存在并制约着政府采购的发展:采购规模不大、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范围偏小,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等。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炎指出,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政策、法律、行政、经济、宣传等多种手段,其中加强政府采购的法制建设是一种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当前,制定政府采购法是十分必要的、迫切的。
什么是政府采购
法因时而立。政府采购法起草组于1999年4月正式成立并马上开始运作。两年多来,起草组考察了十多个省、市政府采购试点及地方立法情况,搜集、整理、翻译了大量的国内外资料,多次召开立法国际研讨会,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草案稿。草案稿经起草领导小组会议3次讨论后,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常委会审议。
草案共9章7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质疑与设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分章作了规定。
草案第二条将政府采购的定义明确规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采购单位应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党组织、政协组织、工青妇组织及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军事装备和军用物资采购不在此列。起草者称,前者不在此列主要是为保证企业经营自主权,后者不在此列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
采购资金规定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因为这两类资金均来源于税收和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费用及履行职责获得的其他收入。
采购对象规定为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与国际通行做法及我国大多数试点中的做法是一致的。其中,工程是否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存在争议。起草者反复权衡各方面意见后认为,从国际经验、国内实践、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制定一部完整的政府采购法等多方面考虑,将其纳入本法调整范围是必要的。
政府采购如何进行
草案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这明确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形式。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自行组织的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进行的代理采购。
草案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性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草案还对上述各种采购方式应遵守的基本程序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国内产业如何保护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在我国将要加入WTO之际,对此草案如何规定更令人关注。
1994年,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国曾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其中规定了签字国相互之间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但允许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殊与差别待遇,包括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这一协议不属于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接受的若干协议、协定之一,目前在这一协议上签字的有28个国家。
在起草政府采购法草案时,考虑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两年后将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如何对外开放,将依谈判结果而定,因此,草案起草者认为,应按未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况规定对我国国内产业的保护。为此,草案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规定了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小额采购、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况。
此外,起草者在起草法律过程中,还注意研究并尽可能使草案符合WTO《政府采购协议》及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这样将来我国若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只需对法律的局部内容作适当修改,法律的稳定性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本报记者 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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