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事案件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
法院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刑事案被告指定辩护人
本报讯(记者刘学兵 通讯员张慧鹏) 今后,经济确有困难请不起辩护律师,交不起诉讼费、执行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了。这是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出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中了解到的。
为解决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官司难的问题,9月上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李长春到省高院考察工作,并在省高院与广东省公、检、法、司及省总工会、省妇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座谈,强调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法律援助,并要求有关单位尽快研究制定我省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省高院迅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法院如何更好地开展司法救助进行专门研究,并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了我省法院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执行费的缓交、减交、免交。
此外,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受理费可依其申请予以全额缓交。待执行终结后,根据已执行财产数额,按比例确实收取执行费的数额。
为了规范司法救助工作的实际操作,该《办法》还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在收到预交案件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法院将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答复当事人。
省高院院长吕伯涛表示,实施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我党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至高位置,关心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宗旨。全省法院将把司法救助作为人民法院自觉实践“三个代表”,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常抓不懈,切实解决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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