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绶)为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省府近日发文要求,年前, 全面启动湖北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昨日,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称: “这次改革,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步子迈得最大的一次。”
据悉,“小城镇”是指县级市市区、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地级市的 市郊建制镇,经报市府审批后也可纳入改革范围。
文件规定,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 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但未满 18岁周岁的公民不得单独落户;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 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可依法有偿转 让;在小城镇落户人员,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 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 镇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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