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备受关注的“泰顺矽肺病”案(详见5月9日第4版)昨天上午有了一个说法。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196名原告所受损害的伤残程度,裁定了一至十级损害赔偿标准(3.896万至38.96万元)和已亡者赔偿数额(22.68万元)。
法院认为,各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泰顺县隧道公司及股东、合伙人陈益校等5人的重大过错是造成原告受损害的直接、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东煤公司 、沈阳工程处、七台河公司的明显过错,是造成原告受损害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地方建筑工程公司、县乡镇企业局、县财政局等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另外,由于原告的病情大都处在变化中,因此在判决执行前需重新确定伤残等级,实际应得赔偿数额待判决生效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后,再予以确定。判决宣布后原告之一洪德奎的妻子捧着丈夫的遗像哽咽无语,一时间,法庭内外哭声一片。
原告全部是1993年7月,承挖辽宁吴家岭隧道的泰顺民工,由于工作中吸入大量粉尘,2000年9月,经鉴定,有196人被确诊患上了“矽肺病”。受害民工在愤怒之余将包工头、施工单位等告上法院。
今年5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该案。当初的143名原告中,至今已陆续死亡了10人,而新的患者还在不断参与起诉。昨天,在长达28页的判决书上,仅原告名单就占了8页。在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法院花了近百万元费用,一名法官还因此殉职。昨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于伟称,此案采取的集团诉讼,为尚未上诉及隐性的矽肺病涉案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
判决出来后,赔偿金额与当初原告提出的两亿元数字相差悬殊。受害人、七级伤残的包日明说,时至今日,赔偿金额多少已不重要,赔再多的钱也买不回健康了,希望此案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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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泰顺县地方建筑工程公司及陈益校等,从业主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东北煤炭建设工程公司、分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了沈阳至本溪一级公路吴家岭隧道的工程。同年7月,转包人雇佣大批泰顺县农村民工进场施工。由于地质中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施工现场尘土飞扬,噪声刺耳,陈益校等包工头却没有给乡亲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两年后工程结束时,400名民工中,至今共有196名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医生介绍,其中约有20%左右的患者病情可能会继续恶化。
今年5月8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时,原告称,泰顺隧道公司是由泰顺县乡镇企业局组建,名为挂靠该局的集体法人企业,实为被告陈益校、陈益志、薛仕标的个人合伙企业,故被告陈益志等人与乡镇企业局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矽肺是由于长期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矽的粉尘而引发的职业病。二氧化矽进入肺泡后,与机体的免疫巨噬细胞,结成矽结节和肺间质的广泛纤维化,使肺脏弹性丧失,肺活量减少,呼吸困难。病人感到气短,胸痛,咳嗽和乏力,失眠,食欲减退等,并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它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广泛发生,而又没有特效治疗的疾病。(通讯员李雪峰潘光林文戴树林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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