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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移民广告”不得随意跨省 境外中介广告不予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25日15:3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陈卉)昨日,记者就因私出入境中介广告的有关问题进 一步采访了省工商局广告管理处。据悉,获准在广东省境内发布因私出入境 中介广告的机构,不能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布广告,要在广西、湖 南、福建等省做广告的中介机构还要过两关:一是必须在发布广告的省、自 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其条件和设立一家新中介机构一样,要获得省 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并取得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 可证》。二是持《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工商部门申请发布因私出入境 中介广告。

  省工商局广告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根据6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公安 部联合颁发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从事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 、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等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机构 ,必须向省级公安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而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 机构的申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有关部门还介绍,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单位及 个人,除了被取缔和没收非法所得外,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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