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各地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认真检查和督促整改专项治理工作中遗留的消防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日前,经云南省政府同意,我省颁布了《云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及考评实施办法》。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验收的组织、分工、验收时间、验收内容及方式、考评及奖惩措施。考评成绩按百分制计。从分值分配的情况来看,《办法》突出了实地抽查的分值比 例,即强调了专项治理的效果。《办法》规定,对列入这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及学校、医院,在检查考评中,将随机抽查,对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对照表》,每抽查一个场所(单位)不合格的,将扣2.5至10分;在专项治理期间,当地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发生火灾的,将扣5分。
《办法》规定,经检查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70至89分的为合格,60至69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地区,将纳入2001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一并实施奖励。对经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地区,若实地抽查项目得分高于36分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若实地抽查项目得分低于36分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重新进行治理。(李惠民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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