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填补法律空白的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制度——“债权凭证制度”,从即日起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中开始实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佩丽昨日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向在昆的中央和省级各新闻媒体发布了这一消息。据称,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家。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发放债权凭证后,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案件报结。申 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法院再予强制执行。赵佩丽解释说,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实质问题是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省高院推出“债权凭证制度”,正是针对这一实质问题的,它不仅表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只能有限行使,还明确了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交往中的经济风险应当自己承担。
赵佩丽说,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终结后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该如何办的问题,目前还没有规定。而实施“债权凭证制度”,正好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这一制度一是从程序上保护了债仅人的请求权,二是从思想上震慑了债务人。因为申请人可以随时凭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对于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必然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当然也同时强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意识,使之能积极提交有关线索和证明,主动参与到法院执行程序中来,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彭显才 柏立诚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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