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李煦 牛爱民)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涉案的伪造银行凭证及单位支票,诈骗巨额钱财,扰乱经济秩序的罪犯均受到法律严惩。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今年39岁的湖北省武汉市农民黄明喜于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间,自己或伙同他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诱使北京的多家公司将人民币5616万元,分别存 入不同的银行,并利用某银行信贷员史红军、某银行职员蒋华龄等人的工作便利,通过取得上述公司在银行的印鉴片复印件伪造银行信汇凭证,或骗取上述公司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的印文,伪造银行信汇凭证、公司转帐支票的手段,骗取上述五家公司人民币5540.6万元。黄明喜等人支付高额利息共计人民币766.68万元,诈骗实际金额共计人民币4773.92万元。
北京一中院还认定,今年31岁的罪犯北京市某银行资金信贷部经理刘洪斌在1999年5月至8月间,以帮助客户代买转帐支票为名,骗得这家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并以客户的名义自购北京市某银行转帐支票一本,在其中3张支票上偷盖了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刘洪斌曾先后用上述3张支票骗取客户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赃款全部被他挥霍。
法院最终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黄明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史红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蒋华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刘洪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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