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沈路涛) 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人员在今天上午分组审议政府采购法草案时提出,要建立完善、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坚决抑制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
在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高效、先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财 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其有效运行和迅速发展,必须要有法律作保证。只有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尽早制定政府采购法,才能保证全国政府采购法制的统一,有力地推进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运行和蓬勃健康发展,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杜绝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应尽快制定和出台法律,对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其运作,从而推动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扩大。
成思危副委员长认为,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才在我国开始建立,集中采购的目录不宜过宽。负责采购的单位应是综合性集中采购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法人,对其职责和工作程序应作进一步明确规定。柳随年委员认为,对于负责采购的机构,要确保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对采购对象要确保节约资金和确保产品质量之间的平衡,以维护国家利益。
吴德馨委员认为,草案应进一步增加规定,加强监督。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如谈判小组的选择、标书的撰写等都可能存在人为的倾向性,这些方面都应考虑在法律中加以规范。周强委员认为,应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监督,从一开始就实行严格的监督机制,用制度管人,否则容易造成新的腐败。
聂力委员认为,草案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的违规行为缺乏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执法手段,将影响监督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法律的权威性,应补充这方面规定。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清渭说,草案中有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的规定力度不够,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全方位、全流程的跟踪监督和管理,从而达到有效抑制腐败的目的。
有的委员提出,政府采购法涉及到商标法、金融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在制定、修改过程中应与有关法律相衔接,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均不得与其它法律相抵触,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关联性。有的委员还认为,草案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但对服务的内容表述不够明确。建议将一些重要的、大量发生的服务项目列举出来,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维修服务等,使采购服务项目更加明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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