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实习记者王会昌) 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公安机关近日开始受理外地来京开办私营企业人员的入户申请。
据规定,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应是连续3年担任所在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户口迁入地拥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 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企业应是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额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他条件与城八区相同。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申请人应到申请登记户口的住所地的公安分、县局的户籍接待室提出申请,并出具如下证件、证明: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籍证明;申请人、配偶的结婚证及复印件;申请人子女系独生子女应有的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的,应有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此外,还要有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按审批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送市公安局,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市公安局在接到分、县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材料退回分、县局;分、县局在接到市局批准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情况告知申请人。
根据市政府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移动,5年以后方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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