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国际海事纠纷,却因中国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航运界引起巨大反响。它无疑向世界发出了一个明显的信号:在越来越开放、越来越走向世界的中国,其司法的透明和公正是可以、而且也是应该值得期待的。
本报记者江华
1996年8月28日,美国贝尔查斯(BELLE CHASE,LA.)港。
15时35分,基克拉迪海运有限公司(CYLADIC MARINE LTD)所属货轮“安娜”轮(MV ANNA)经过4天的时间,将121258.065磅的美国小麦装载完毕。
美国官方机构的检验师签发了一份出口谷物检验证书,证明所载小麦符合美国标准,船长签发了一份收据,他们履行所有手续后,开始前往中国的航行。
此时,中国的货主、美国的供货方,包括被租用船只的船东,都在满意地享受着便利的国际贸易带给自己获取利益的机会。宽阔的海洋使不同的国家在默契的游戏规则下亲近,这种互相链接的组合显得异常重要。
但是,在浩瀚的大洋中,像一片树叶般渺小的“安娜”轮的这次中国之行,却在悄悄地改变着一个事实。它的到来,给了外国人一个重新解读中国法律的机会,给了中国人一个思考的机会。
安娜轮的中国之旅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故事,直到5年后的现在,仍然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成为人们谈论和思考的话题。
扣押安娜轮
1996年10月6日,安娜轮抵达中国蛇口港。10日,开始在第9号泊位卸货。
拿到货物提单的深圳市某公司应该感到高兴,因为来自美国的小麦即将变成他们的利润。但是到12日凌晨,卸货作业被中断。因为该公司的客户声称,发现小麦中含有玉米、小麦壳及灰尘等杂质。
1996年10月21日,深圳某公司以“货物的表面状况与提单记载严重不符”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扣船申请,要求扣押安娜轮,并要求基克拉迪海运有限公司提供330万美元的担保。
10月30日,广州海事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准许了深圳某公司的诉前扣船申请并责令安娜轮所属公司提供担保。10月31日,安娜轮被扣押。
这是一个在世界各个大海港习以为常的场景。但是巨额的停船损失却是每一家海运公司承受不起的。当天,安娜轮所属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提出深圳某公司的扣船申请是完全错误的。但是中方当事人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
基克拉迪海运公司通过中国的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后,1996年11月4日下午,广州海事法院解除了对安娜轮的扣押。
基克拉迪海运有限公司认为中方当事人错误申请扣押船只,给他们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于是委托中国的涉外律师将诉状递交到广州海事法院,要求被告深圳某公司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安娜轮在中国港口被扣押,事件的实施地和行为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被告方深圳某公司也请了在国际海事法律服务界颇有名声的中国涉外律师代理,打起了这场官司。
和美国公司比起来,被告方就在法院的家门口,所适用的是自己的法律,而那些法官,也是早已熟悉的制服和熟悉的面孔。
外方当事人胜诉
谁能赢?
2001年10月13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已经是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的此案审判长陈斌仍然能非常清晰地记得该案的诸多细节。因为他和中国法律一起,不经意间完成了在中国涉外审判史上的同类官司中,首个外方当事人胜诉的个案。而陈斌和海事法院,则通过此案向世界航运界发出了一个坚定而清晰的信号。
陈斌说:“很简单,我们采信了外方提供的扎实证据。”
庭审枯燥而且专业,外行人一般听不出什么门道。他说。
法庭上,外方代理人称,中国进口的小麦在装船前,美国国家货物局及农业部对船舶进行了检验,确定该船适合于装载小麦;而其检验机构也证明货物是符合标准的小麦品种,根据船长的授权,租船的美国公司代表船长签发了提单。安娜轮在中国被扣后,外方聘请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广东公司等机构作了货物检验报告,结果表明,安娜轮所运载的货物完全符合美国小麦质量标准。中方也聘请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检验,结果也确认货物的品质符合有关合同规定。
深圳某公司则称,他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的提交存在质疑。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和被告均向权威检验机构申请对安娜轮的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基本相同,都认定该批货物符合美国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标准。原告按提单所记载的状况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已尽到了承运人的义务,因此不应对被告的这批货物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对原告不具有海事请求权。在其不具有海事请求权的情况下,申请扣押原告所属的安娜轮,显然是错误的。被告应承担因错误申请扣船而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否决了原告的一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后,外方得到了公正的判决。1998年4月10日,审判长陈斌签署了“广海法深字第19号”判决书。
一审判决后,深圳某公司没有上诉。
给世界的信号
这起看似普通的海事官司在世界航海界引起的震动,是律师和法官都没有想到的。
该案判决后,国际航运业反应热烈。美国一家刊物公开发表了这一案例,并评论说广州海事法院的判决“十分公正”、“给国际航运界带来了福音”。甚至在1999年北京召开的一次修改扣船公约的国际会议上,这个案例又被人们拿到了桌面上。
对此,外方代理人————广东海事事务律师事务所(现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的王敬律师却有另外的看法:“该裁决因不利于中国公司而有利于外国公司,故而为国际航运界广泛报道,被视为是国际航运界的一个利好消息,为何?”
王敬说,“在很多类似的官司中,这是最充分地体现中国法律公正透明的一次。外国公司当然感到高兴,因为他们得到了应该得到的公正。在国外产生很大反响,说明这个判例给他们一个信号,其实中国法律是可信任的。”
王敬是中国海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他说,许多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法律存在着误解和不理解;在证据的采信上,由于我们存在着模糊性和主观上的不确定性,也让外方当事人感到困惑。这些缺陷,在以前的判决中时有出现,使一部分外国公司在心中给我国法律的公信力打了低分。
在王敬所在的这个海事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众多案子中,“安娜轮”案是最令他们满意的一个。因为它充分表明中国的涉外诉讼正在走向成熟,而外国人对中国司法程序的怀疑,以及对自己权益是否在中国能得到有效公正的保护的担忧正在逐步减少。
王敬称,加入WTO之后我们的确面临着挑战:外国当事人如果不信任你的裁决,他就可以不到你的国家打官司,那么我们丧失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公信力,甚至是国家的公信力,而这种状况产生的后果是不可设想的。
他们多次听到外方当事人和律师对中国司法的希望。外方普遍认为,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起官司都会受法官的意志和个性、受环境等因素影响,但是,只要是在一个程序充分透明的“玻璃屋”里进行诉讼,那么大家都会心悦诚服。
王敬也提出了另外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外方当事人还有一个我们很多人不理解的不安。在中国打官司,如果他们理亏,却判决他们胜诉,他们也会怀疑中国的法律。因为这样会让他觉得法律是不公平的,“如果该我败诉我却胜诉了,那么该我胜诉的案子会怎么判?”
努力在继续
对国外媒体和航运界的热烈反应,安娜轮案件的主审法官陈斌说:“其实,从有海事审判以来,无论加入WTO与否,司法的公正透明都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应该更多地让外国的当事人消除对中国法律的疑问。”
陈斌说:“我们法官的责任重大,误判和错判,对中国法律的形象的损害不可低估,让外国人对中国法律的信任度降低一分,那么我们需要付出几倍乃至更多的力气去提高信任度。”
“外国当事人指责的可能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法官,但是账却会算在整个中国法律身上。”
陈斌回忆安娜轮的审理情形时说,“当时我想,人家选择了中国法律来寻求公正,你要是执法不公正,谁还来找你打官司?我要严格执法,尽管被告是我们国家的。”
据了解,这个案子在广州海事法院并不是个别,许多涉及数额巨大的纠纷,外方都通过中国法律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在海事审判中,中国法律“胳膊肘向外拐”的情况正越来越多。
对此,陈法官很幽默地说:“要是在以前,我们这些法官,还有那些外方代理律师,都会被有些人认为是‘卖国贼’。”
他坦率地透露,刚从事海事审判时,潜意识中有过一种观念:能在法律范围内帮国内当事人一点忙就帮。而我们的有些当事人也认为,法律是我们国家的,法官能不帮自己人吗?
他说,现在看来,这种观念从法治的精神上来说是错误的,甚至是致命的。
记者问他一个尖锐的问题,当时的安娜轮审理,如果换了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情况会如何。陈斌说,很难说,也许是不同的结局。
陈斌分析说,同样的官司,输赢就不同,这是让外方当事人感到最为迷惑的地方。这和立法上有关系,但是也有主观上的影响。
陈斌冷静地说,在中国的海事审判、甚至所有中国的涉外诉讼中,我们不论从哪个方面都需要做很多的努力,要想仅仅靠一两个典型的案例取得公信力,显然远远不够。
令人欣慰的是,让广州海事法院院长金正佳得意的案例不仅仅是安娜轮纠纷这一例。他说:经过16年的摸索和努力,中国的海事审判已经离WTO规则最近。而对整个中国法院系统来说,如何面对WTO挑战正成为其面临的最大课题。加入WTO之后,由于当事人来源的变化、地位平等的要求以及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要求,改变游戏规则已经是当前法院最为迫切的任务。
金说,我们必须面对外国人对中国法律公信力的一些怀疑。而改变这些,需要从一个个案例开始。
的确,加入WTO会有更多像“安娜”轮一样的巨轮给中国和世界带来财富和机会,同时也给中国的法律提供了更多证实自己信誉的机会。本报记者周浩摄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