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讯在线讯(记者郑勇 盖雷平)本版9月21日刊登的《16位教师状告合肥市政府不作为》一文,近日有了初步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30日发出行政判决书,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建生、余鸿才等16人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前进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一个关键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即,原 、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行政复议申请何时交到了有关机构。原告认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是于2001年4月25日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郭万清市长的,且有市政府办公厅(1)收发章收取证明,应认定复议机关收到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告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虽于2001年4月25日用挂号信寄出,但其以私人信件的方式寄出,作为市政府复议应诉机构没有收到,直至2001年8月21日才收到原告重新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故市政府复议应诉办公室于2001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未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建生、余鸿才等16人不服合肥市物价局作出的合价经费字(2000)323号“关于合肥市园丁安居工程小区住宅房销售价格的批复”,申请合肥市人民政府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依法应予立案受理,并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鉴于原告陈建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系以私人信件的形式寄给市长本人的,作为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至今未有收到的具体原因以及合肥市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已受理了原告的复议申请的实际情况,故对陈建生、余鸿才等16人要求合肥市人民政府履行其行政复议义务和诉讼中增加的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肥市32中教师陈建生等人,是于今年7月10日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处理人民来信应该及时恰当
16位教师状告合肥市政府不作为一案的一审已经有了结果,本版今天刊登了这条消息。
判决书中所载,被告“认为原告要求复议的申请是以私人信件寄给郭万清市长本人的,该信至今未有转给合肥市政府复议应诉办公室”。我们真诚地相信这是事实。按有关规定,复议申请应交到复议应诉办公室或法制办公室,原告不明规定,以为状告市政府的事,寄给市长就可以了,以至复议办公室没收到。这当然是原告的责任。由此看来,普及法律常识确实很有必要。
但是,在感叹普法常识的前提下,人们更有理由关心:这封市政府办公厅收发章收取了的挂号信是如何处理的?
人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对于这封普通的挂号信,有关部门应该知道,16位教师的信虽是以“私人信件的形式”寄给市长的,但只要是拆开了,而且是看了,就可以肯定这不是给市长的私人信件,而是一封人民来信,是递送复议申请的来信。
信访工作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的渠道,老百姓有了事找市长,正是对政府、对市长的信任。各级行政机关都应认真处理人民来信,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批阅重要来信。合肥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看过16位教师的来信后,应告之他们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或是及时转送、转交给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处理。
俗话说,百姓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事似小实大,个中道理不言自明,更何况像住房这样的重要问题。
然而,这封信件却没有按规定转到复议应诉办公室。如此的工作效率,不能不让人遗憾。(盖雷平 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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