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香港10月27日电 香港保安局将于下月中旬向立法会提交《200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建议被委派以公职身份在港工作的内地人,将不会再被视为“通常居港”,无论他们居港多久,也不能成为永久居民,工作完成后便要返回内地。目前以公职人员身份委派来港工作的内地人,居港7年后可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保安局希望有关修订可以尽快落实,减低新例实施前后同一类人可得到不同待遇的差异。
目前被委派以公职人员身份在港工作的内地人,主要包括以下4类:一、中央驻港联络办公室人员;二、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人员三、中央批准在港开设的中资机构人员;四、驻港部队军人。从10月11日起,为了清楚识别受委派来港工作的内地公职人员,上述有关人员的通行证上已加上特别签注,注明“持证人系国家公职人员,受委派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在此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修例正是为了配合上述行政措施。上述通行证有效期为1年,持证者须每年向内地及本地入境机关续期。(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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