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繁星 覃元春
今年7月,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
李新国、覃仕财相邻居住在石门县所坪镇墟场,两家相邻多年,相安无事。1999年3月,覃仕财将李新国家旁的所坪镇文化站的二间平房以5000元买下,准备在此地基上修建新房 。李新国以该地基是其祖业为由提出异议,三番五次向县乡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其后覃家在此地盖了楼房。
2000年农历腊月初八凌晨二点,李新国与用重金请来的王道士两人潜入覃仕财未竣工的楼房,在堂屋神龛上写下覃仕财的生辰八字,然后在堂屋正中挖一小坑,将早已备好的泥人、香火烧纸等咒物埋入坑中,诅咒覃家不得安宁,断子绝孙。
三天后,覃仕财发现了埋在新居中的泥人,气得七窍冒烟,提着泥人找到李新国,抽出皮带对其一阵猛打。
覃仕财回到家中,越想越气,晚上睡觉老做噩梦,儿子放学回家就叫嚷不舒服,一家人压力重重,担惊受怕,覃气愤难平,决定在房屋修建后找李新国讨个说法。
2000年底,覃仕财将李新国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李新国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
2001年2月28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覃仕财持有的建房手续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手续齐全,并未侵占李新国的宅基地。李新国对覃仕财取得的宅基地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李新国采用手段诅咒覃仕财时,其行为动机卑劣违法,有违社会公共道德,虽未产生物质性的损害后果,但可以引起覃仕财精神上的不快,故构成精神损害,李新国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覃仕财的索赔金额明显过高。据此,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新国赔偿覃仕财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
宣判后,李新国当庭提出上诉:小小的迷信活动不存在造成覃仕财精神损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01年7月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新国所采用的迷信手段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按照社会习俗,足以造成覃仕财及其家人心理上的压力和恐惧。一审认定造成精神损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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