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金光华涉嫌贪污案
原单位、职务
原佛山市农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正处级)
案 情
1997年5月,乘总公司转制之机,利用职务之便,将河北省唐山市
第六轧钢厂归还佛山市农业发展总公司的借款60万元,占为己有。
案件
郭洁炜涉嫌贪污、受贿案
原单位、职务
原广东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下属信发实业公司法人代表
案 情
任职期间,多次批准借款给某个体老板使用,共计人民币1800多万
,先后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16万元。还将公司“小金库”240万元用于
集资和借出,从中贪污公款216·091万元。
案件
陆永辉涉嫌贪污、行贿、非法持有弹药案
原单位、职务
原广东省三水市第三建筑集团公司董事长(股份制)
案 情
1993—1996年间,勾结原三水市农委主任陈仲文(已判死缓)
虚报工程款共同贪污公款219·069万元。1993—1997年间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三水市城发房产开发公司经理何忠良(已判刑6年
)等人行贿计人民币46·28万元、港币2·5万元。另陆永辉在其汽车
和保险箱内私藏子弹210发。
案件
林宇雄玩忽职守案
原单位、职务
原中国人民银行佛山支行国库科副科长
案 情
1994—1996年间,在办理“拨款通知书”划拨财政库款业务中
,违反有关规定,把关不严,致使犯罪嫌疑人罗斌(原佛山市石湾区财政局
预算科科长,另案处理)加大拨款数,将财政库款人民币共9600万元直
接划出并占为己有,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石湾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
被告人林宇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件
何联升涉嫌贪污、受贿案
原单位、职务
原系中国银行顺德市支行行长
案 情
1992—1995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港币
1332·9万元,人民币89·8万元,其中何分占港币432万元;另
还非法索取或收受贿赂港币635万元,人民币10万元。
案件
谢炳锋、麦榕辉涉嫌贪污案
原单位、职务
二人分别为原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储蓄员
案 情
1998年5月,麦利用当班之机,采用虚存实打的方式,向5个事先
准备好的账户输入总额为人民币5250·5多万元的资金。后由谢持存折
通存通取骗得现金734万元港币、85·5万元人民币,通过转账用12
3万元人民币购得奔驰轿车两辆。作案后两人携款潜逃到泰国,2000年
9月、11月分别被捉拿归案。
案件
莫伟泉、黄福泉涉嫌受贿案
原单位、职务
莫系三水市大塘镇政府副镇长,镇人大代表;黄系农行三水支行干部
案 情
1995年11月间,时任三水市添翼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莫伟泉在
给付货款过程中伙同时任农行三水支行大塘分理处主任的黄福泉,收受贿赂
人民币13万元,各占6万元,黄福荣(另案处理)分占1万元。此外,莫
伟泉还单独收受他人的贿赂6万元。
案件
王作定、盛敏贪污、挪用公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
原单位、职务
王为广东省畜产进出口集团佛山公司原副总经理、盛为畜产公司属下佛
山市华资食品公司原经理
案 情
1994年王伙同下属华资公司经理盛敏,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汇率
及以先开增值税发票、后供货等手段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34·75万元
;两人还挪用公款人民币52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并以购买海关报关单
、调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共8·7万
多元人民币,造成国家损失800多万元。2000年6月12日佛山市中
院依法判处王作定、盛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财产。
案件
李汝光贪污、玩忽职守案
原单位、职务
原高明市国税局富湾镇国税所所长
案 情
1995年4月,李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高明市富湾供销社等单位发
售11份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5万多元。其间,李还采取侵吞
、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4万多元。2001年6月1日高明市人民法院
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汝光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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