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0年“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最鲜明的一个主题就是调查采访“东部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假冒伪劣产品向中西部转移”的情况,得出的结论是中西部企业由于商业风险意识和法律防范意识的缺位而频入“陷阱”,受害匪浅。下面推出的这篇报道所反映的事实,启发人们如何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去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7年3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兆峰陶瓷(南阳华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峰公司) 与广州市天河新基业建陶设备贸易行(以下简称新基业)签订一份订购瓷质耐磨砖磨边生产线合同。合同约定:新基业向兆峰公司供应磨边生产线一套,价款人民币32万余元。同时,合同特别约定:该生产线所有的传动电机、磨边用同步带、电气控制元件、气动控制元件、传动轴承及三角带必须采用进口部件。该生产线应于同年4月20日前交货,新基业负责安装调试,调试标准为“产品符合国家瓷质砖质量标准”,并列明了各项误差值作为验收标准,安装调试期间为提出质量异议期限。
1997年5月31日,兆峰公司负责生产部的工段长张某和新基业出具一份安(装)实验收单,内容为:“修边机生产线安装调试完毕,从1997年5月31日交付使用,一切正常(对中装置调试期未使用)。”但时隔不久兆峰公司口头提出质量异议,并于同年8月3日、9月4日两次发传真给新基业,要求迅速派人处理生产线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不予支付货款。新基业未予理睬,却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12月1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宛经初字第442号经济判决书判决兆峰公司支付货款、滞纳金。兆峰公司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兆峰公司仍不服,继续向省高院申诉,河南省高院现已正式受理其申诉。
事实上,本案引起争执的焦点有以下两点。
首先,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兆峰公司在一审答辩、二审上诉及申诉中坚持主张合同无效,理由是历年来新基业与其往来中,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贿赂其有关业务人员,兆峰公司个别业务人员因此受到法律制裁。新基业与兆峰公司有关人员恶意串通,违背了我国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兆峰公司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
其次,即或合同有效,新基业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兆峰公司主张,由于新基业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该设备至关重要的配置———“对中装置”未使用,以致设备未能带料调试,从而说明该设备的调试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因而根本无法也不可能评判该设备各项性能及技术参数是否达标;同时,这也说明新基业的调试并未完成,兆峰公司仍有权提出质量异议,并有权拒付货款。
兆峰公司认为,更为重要的是,新基业公司提供的该设备纯属伪劣产品。由于该设备问题太多,对中装置未调试、使用,新基业又不派人处理,该设备根本无法使用,兆峰公司只得另购设备。至今,新基业提供的设备早成一堆废铁。申诉期间,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设备进行了现场检验,证明该设备诸多重要部件系国产件,并且没有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同步皮带。随后,南阳市工商局油田分局赴广州调查并经该设备的装配厂家———佛山市明华模具厂证实后认定:新基业提供不出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在设备配置上用国产件替代进口件,违反国家规定,未使用同升轮、同步带。并认定:新基业“掺杂、掺伪,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兆峰公司据此在申诉时主张,对新基业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新基业销售的系伪劣产品,兆峰公司不但不应支付货款,还有权要求新基业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然而,给兆峰公司带来的惨痛教训是,由于此案一、二审时,他们只坚持了关于“合同无效、新基业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张,没有请求对该设备是否伪劣进行质量鉴定,以致造成一、二审败诉的局面。现在,他们提供证据证明该设备为伪劣产品,这说明新基业进行商业贿赂的目的在于销售伪劣产品,严重危害了公平、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从表面看,本案看似因当事人串通而影响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之争,其实不然。单纯以磨边机购销合同本身来分析,除非能证实在这一笔特定的业务中,双方通过商业贿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难以以此理由认定该合同无效。兆峰公司的经办人在取得标的物之前,并不知道该设备为伪劣产品,主观上不具备“明知伪劣而购买”的故意,因此恶意串通失去了应有的逻辑前提。
兆峰公司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新基业在实际交付时,“掺杂、掺伪,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行为同时又构成了对兆峰公司的欺诈和损害。从该磨边机装配厂家的证明材料看,新基业公司根本就没有打算交付合法合格的产品,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过错十分明显。新基业的这种行为,本身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理应无效。因此,新基业的付款请求,不仅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兆峰公司还有权向新基业索赔经济损失。而且,对于新基业故意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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