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人集团公司诉河南新乡机床厂侵犯商业秘密案历时八年终获胜诉
(一)
8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北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人)诉河南新乡机床厂(以下简称新乡厂)技术秘密被盗案做出终审判决:新乡机床厂停止使用北人技术秘密, 并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北人经济损失217万余元,张宗文(原北人公司职工)赔偿北人经济损失6000元。
1993年8月在北京举行的‘93国际新闻印刷设备器材展览会上,北人的一名技术人员偶然发现河南新乡机床厂参展的对开单色胶印机无论是在结构上还是在主要参数上,均与北人产品完全一样。同年12月,北人在该厂驻北京办事处截获失窃的数千张写有北人字样的图纸、资料。
北人的图纸又是怎么跑到新乡厂的呢?北人集团公司是我国印刷机械行业中的著名企业,其经济效益连续多年以20%以幅度递增。北人因此引起了全国印刷企业的关注,包括新乡印刷厂在内的不少企业纷纷寻求与北人合作,都被婉言谢绝。新乡厂经过“工作”,终于敲开了北人集团公司第二印刷机械厂总工程师张宗文的家门。向张宗文表示:“我们想做胶印机,想请你帮忙”。张宗文欣然同意。
从此北人的图纸就像插上了翅膀,飞到了新乡。
得知了真相的北人,1994年1月愤然将新乡机床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很快受理此案。出人意料的是,原本事实清楚的案件却让北人等了近8年。
(二)
是什么原因使这一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一拖就是近8年呢?
了解内情的人,一言以弊之:行业主管部门少数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强行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承诺出面调解却又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工作,是导致这场官司“八年抗战”的主要原因。
1996年7月的一天,案件仍在正常审理之中。某部C司长把原北人集团总工程师金维桢和办公室主任刘德龙请到部里,听取了案件汇报后,C司长说:“看来新乡厂搞你们的图纸是肯定的,但部里提出北人、新乡都是部里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你北人有几千人吃饭,他新乡也有几千人吃饭。手心手背都是肉”。讲述了这一番道理后,C司长提出,由部里出面调解解决,并要求北人写个正式书面意见。根据这位司长的意见,7月30日北人将同意在C司长和D司领导参与下进行调解的报告交到C司。
因为某部同意提出调解,法院只能将正常审理搁置,等待调解结果。这一等就是两年。不知什么原因,两年的时间里,某部没有作出任何调解,甚至连个电话也没打……万般无奈,1998年7月15日,北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递交了《关于终止调解加速审理的请求》,并将此件又抄报了某部C司、D司。
1998年3月,国务院撤销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北人的部委也在此列。
承接此案的审判员觉得是到了依法审理此案的时候了。于是,一起起诉近5年的案子重又开始审理。
1999年2月25日,本案的承办人将北人和新乡厂,请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提出本案已立案审理5年,现在没人干预了,要依法审理,不能再拖。今年8月21日,经过北京市两级法院的艰苦工作,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
(三)
在计划经济时代,同一部门所属的两家企业之间发生的产品、经营纠纷,向来是由“婆婆”出面调解,调解成也罢不成也罢,反正大主意是要“婆婆”拿。北人案件如果发生在那个时代,应当说,调解是唯一的解决办法。
然而到了1994年,我国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后,法律明确做出规定:企业拥有的技术秘密属于企业专有的知识产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依法办事应该是人们行为的共同准则。特别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公布实施的情况下,北人与新乡厂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个别领导却仍然端着“婆婆”的架子,面对这种压力,法院也爱莫能助。
北人技术秘密被盗案历时近8年才获得胜诉,北人的经营受到极大影响,有形的和无形的损失只有北人自己知道。每每谈起这些,北人职工胸中的愤怒便不能控制,他们不明白在法制健全的今天,为什么依法办事会这么难。
的确,就“权”与“法”的较量而言,北人案件留给人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法律环境仍不尽如人意的现实条件下,我们的企业只有切实增强和提高法制观念,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人士也发出了“法制管理应进入企业的决策层”的呼吁。行业主管部门要以身作则,带头支持企业依法管理,依法治企。不能再让北人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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