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将出现有史以来最重大的政策调整。从明天起,依照市政府令第111号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推行市场化补偿机制,实行房屋拆迁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转变,并保持新老拆迁政策之间的连贯性和平稳过渡。
据介绍,这次重大的政策调整具体表现在整个动迁过程之中。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行市场化补偿安置,即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估价,给予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被拆除居住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实行异地产权房屋安置,即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级差面积,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实结算差价。
———结合上海的实际,保持新老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和平稳过渡,进行三个层次的实际安排。第一,对被拆除的居住房屋规定了“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由于被拆除房屋大部分属于旧式里弄和简屋,结构较差,户均面积较小,评估单价偏低,因而这次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将被拆迁的居住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定为“最低补偿单价”,凡被拆迁住房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一律按最低补偿单价执行。这样就使绝大部分动迁居民得到了实惠。第二,对被拆迁的居住房屋规定了“价格补贴”标准。为保障补偿安置水平不下降,使动迁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一定改善,有关实施细则在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外规定了“价格补贴”标准,这一标准为最低补偿单价的20%以上。第三,对一部分结构较好、面积较大但人口较少的被拆迁住房,根据市场评估单价按实结算,维护了这部分居民的财产权益。
——根据保护拆迁有关各方利益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拆迁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如对被拆迁房屋评估,规定必须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兼顾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利益的原则,规定了拆迁出租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其中,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承租人,不论承租私房还是公房,实行统一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对老私房、宗教产、代管产的房屋所有人,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0%进行补偿,以充分保障所有人的财产权益。
———加强对拆迁活动全过程管理,形成透明、便民的工作机制。比如,拆迁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以特种存单的形式支付给被拆迁居民,并由存款银行协助房地部门进行监管;拆迁单位只能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收取拆迁服务费;拆迁补偿计算办法简单明了,便于拆迁居民掌握;明确规定了房地部门审批拆迁许可证、作出裁决的办理时限,以及对拆迁许可证变更内容必须进行公告等程序性内容。
据悉,今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新办法。11月1日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老办法,其中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11月1日以后需作出拆迁裁决和强迁的,在程序上适用新办法。(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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