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背景
本报广州10月31日专电 昨天上午,只当了30天“县太爷”的原广东和平县委副书记、县长钟洪茂坐在被告席上,涉嫌破坏选举罪接受河源市中级法院的审判。这是建国以来涉及职位最高的贿选案。
49岁的钟洪茂是广东省紫金县人,在职研究生。据河源市检察院指控,今年6月,和平县召开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县长。当时任县委副书记的钟洪茂为当上“县太爷”,实施了一系列破坏选举的“贿选计划”———
六张毛毯换六张选票
6月5日,钟洪茂打电话给和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黄兰婕(此人为钟一手提拔,与钟的关系非比寻常),问她能不能联系合水镇的县人大代表推荐他为县长候选人。
黄兰婕满口答应后,找到合水镇合水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曹仕恒,曹表示支持,并提出“农民代表是讲实惠的”。经钟洪茂同意,黄用960元购买了六床拉舍尔毛毯,由曹分送给其他代表。钟同时承诺,选举成功后会给予酬谢。
6月15日中午,钟洪茂让黄兰婕直接与曹仕恒联系,让合水镇的代表在下午的投票选举中直接写他的姓名。选举结束后,黄兰婕拿出4000元,曹分得1000元,其他平分给了六名代表。
企图买得候选人资格
钟洪茂想先获得候选人资格,显得“名正言顺”。6月8日上午,和平县彭寨镇的县人大代表黄增桂到钟的办公室办事,钟不失时机地提出让黄联系彭寨镇的人大代表在选举中支持他。黄增桂表示可以帮忙联系推荐钟洪茂为县长候选人,但要给“实惠”。
当天下午,钟洪茂给了黄增桂6000元。
黄按每名代表500元的标准,将6000元分给了彭寨镇的12位县人大代表。13日,黄又找到钟拿他的个人简历去填写推荐表。
15日上午,彭寨镇的12位县人大代表联合提名推荐钟洪茂担任县长。不过随后有三人撤回了提名,推荐无效。
个体老板掏钱帮拉票
为了当选,钟洪茂想起了老乡黄金水(靠钟的关照在和平大坝镇半坑村开土矿的个体老板)。6月8日,钟洪茂打电话给黄金水,指使他贿赂大坝镇的县人大代表选举其为县长。黄找到大坝镇半坑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吴廷川,给了吴4500元。吴自己留下1200元,其余的分给了大坝镇的其他8名人大代表。
6月15日下午,大部分得了“实惠”的代表采取了直接写名的方式,使钟洪茂以126票当选为和平县县长。
焦点·直击
昨天,经过一个上午的开庭审理,通过贿选上台“过把瘾就死”的和平县原县长钟洪茂被河源市中级法院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钟洪茂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庭审中,钟洪茂的发言都很简短,但公诉人和律师的激烈辩论仍使这起新中国涉及职务最高的贿选案的庭审显得精彩,“有睇头”。
“县长”声音几乎听不清
上午9时,河源中院法庭上座无虚席,钟洪茂亲属来了不少。钟洪茂身穿一件灰色西服,低着头,由两名法警押着,快步走上被告席。审判长刚宣布审理开始,他就提出要求:“我血压高,能不能坐下?”审判长厉声驳回:“叫你坐才能坐!”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即令法警为钟洪茂打开手铐,准许他坐下。
钟洪茂表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意见”。此后,对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书证和证据,他也是这句话。
记者一个多前在看守所采访钟洪茂时,尽管他少不了唉声叹气,但精神不错,说兴颇浓。法庭上的钟洪茂却判若两人:面容憔悴,有气无力,欲言又止。法庭调查时,钟洪茂示意要吃降压药,审判长许可,家属递上一支矿泉水,钟洪茂从荷包里掏出药片吞下,才继续聆听。
公诉人问:“案发到现在几个月了,你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钟:没有法律意识,这方面的学习放松了……
此时,钟“县长”的声音微弱得几乎听不清。
辩题一:是否破坏“未遂”
钟洪茂的贿选过程,庭审中又透出几个细节。
钟洪茂的红颜知己,和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黄兰婕问串联人曹仕恒:“送给代表多少钱合适?”曹说:“按农村办事的规矩,一般要两条烟吧。”黄兰婕汇报给钟洪茂,钟说:“代表们都不抽烟,还是买毛毯实在。”于是黄兰婕买了6床“拉舍尔”毛毯,说:“一床毛毯再加300元钱,也差不多了吧。”
钟洪茂指使黄金水买通大坎镇的县人大代表,特别吩咐:“要单独给钱。”
法庭调查波澜不惊,随即转入法庭辩论:辩:钟洪茂贿赂彭案镇的人大代表,让他们推选自己为县长候选人。有三名代表撤回提名,致推选失败,因此,这是破坏选举未遂,应从轻处罚。
控:破坏选举罪是一项行为罪,即只要实施了行为,无论有无后果,便构成犯罪。钟洪茂贿赂三个镇的代表,相互间密切联系,是一次犯罪,而非三次犯罪。何来“未遂”?
辩题二:是否直接推选“县长”
辩:钟洪茂贿赂合水镇和大坝镇的人大代表,并非如指控所说,叫他们直接在选票上写上钟的名字,而是叫他们推选自己为县长候选人即可。可见其情节并不严重。
控:钟洪茂本来叫合水镇的代表推自己为县人候选人,后觉得由彭寨镇来推把握较大,便叫合水镇不用推了。6月15日中午,彭寨镇推选失败后,钟洪茂指令黄兰婕、曹仕恒,叫代表在选票上直接写名,至于大坝镇,钟洪茂一开始就让代表直接写名。
无论是推“县长候选人”,还是直接选“县长”,有贿赂的成分,都是破坏选举的行为,不影响对钟洪茂的定罪。
辩题三:票数能否反映民意?
辩:和平县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县长,有效选票208张,钟洪茂得票126张。据检察院调查,收了钱财投了他票的代表有23名。除去23张票,钟洪茂得票也很高,这是民意的体现。
控:不可否认,钟洪茂自1998年3月到和平任职以来,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但即使减去23张已查证的贿票,余下的票也大有水分。选举前,钟洪茂或亲自出面,或指使他人,频频请县里的干部、代表吃饭、打招呼。只不过这些属一股的串联行为,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罢了!
辩:钟洪茂到和平以来,工作勤恳,全县75%的行政村他都去过,他对和平县是有感情的。为更好地为和平作贡献,他才出此下策。
控:(尖锐反问)我不明白,非得要当县长才能为和平作贡献?当副书记就不行?钟洪茂口口声声为“多做贡献”才搞贿选,实质上是掩盖他的权力欲望,他攀权夺利的真实目的!
辩题四:是否应判缓刑
辩:钟洪茂没有采取暴力、恐吓、涂改选票等恶劣行为,破坏选举的主观恶意不深,情节不严重,悔罪态度好。发生在山西吉县的贿选案,涉案人数、金额,都比此案大,有关人员才判缓刑。请法庭对钟洪茂从轻处理,判以缓刑。
控:钟犯罪的情节是严重的,集中体现于其后果:破坏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政治后果。而且,钟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至于其他地方的类似案例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
法庭判决支持指控
经过短暂的休庭,审判长宣布判决:钟洪茂几次贿赂代表,都是破坏选举的行为,相互间有必然联系,不应割裂看待。律师认为钟一部分行为属“破坏未遂”,不能成立。钟通过贿赂手段,妨害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属情节严重。
听完判决,钟洪茂还是一副漠然表情。在押出法庭时,他向亲属使劲点点头,挤出一点笑容,而亲属们使劲地擦着泪……本报特约记者邹高翔 陈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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