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杨永辉报道:“你院原住院处主任石巧玲,利用职务便利,三年里贪污公款1098万,在我院审理该案中发现,石巧玲之所以能够长期、多次侵吞巨额公款,暴露出你院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昨天,伴随着对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原住院处主任石巧玲的一纸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医院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函。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市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审理、审查案件过程中,针对通 过案件暴露出的有关单位工作中的漏洞等问题,均已普遍采用发出司法建议函和检察建议函的方式,提醒、督促有关单位弥补漏洞,改进工作。
由于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管理中存在的漏洞,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间,石巧玲利用担任该院住院处主任并负责出院结账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变造该院住院医疗预收金退款书1081张,指使本市无业人员陈玉梅等人以病人或病人家属身份持退款书在该院住院处骗领预交金余款共计920余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1999年7月至12月间,石巧玲擅自决定将住院医疗预交金377万余元外存,被单位发现后,追回200万元,尚有177万余元其拒不交代去向。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石巧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记者在二中院向肿瘤医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函中看到,函中共指出该院对住院处缺乏监督、住院处内部退款组与结账组没有互相监督、住院处财务电脑软件设计存在漏洞、退款窗口太小以及其他多退款问题等五个方面的建议。
据介绍,司法机关发出司法(检察)建议函,一般是在对案件审理或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存在的各种漏洞、问题予以指出并提出指导改正意见,或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建议。司法建议函和检察建议函对有关单位整顿改进、避免损失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今年两个法院均已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近20份,多数集中在经济、行政、刑事等案件中。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一些单位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发出的建议函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本市一基层法院今年以来已发出司法建议函70多份,但回函只有4份,去年该院发出的180多份司法建议函只有不到10份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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