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张志宇 那日苏)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召开的“北京市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次会议通过,10月11日北京市市长刘淇签发了政府令,该规定将于11月1日实施。
《规定》明确指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奥委会同国际奥委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组委会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根据《规定》,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研究、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并联合工商、版权、文化、公安、海关等部门,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新闻背景
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包括: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标志)、旗、会歌、格言,“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名称;北京申办、承办第29届奥运会期间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含“北京2008”)、会歌、口号;其他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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