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围绕四大焦点展开,控方指出
贿选后果严重不得轻判
庭审实录
焦点一:是否破坏选举“未遂”?
法庭调查波澜不惊,随即转入法庭辩论:
辩:钟洪茂贿赂彭寨镇的人大代表,让他们推选自己为县长候选人。有
3名代表撤回提名,致推选失败,因此,这是破坏选举未遂,应从轻处罚。
控:破坏选举罪是一项行为罪,即只要实施了行为,无论有无后果,都
构成犯罪。钟洪茂贿赂3个镇的代表,相互间密切联系,是一次犯罪,而非
三次犯罪。何来“未遂”?
辩:钟洪茂贿赂合水镇和大坝镇的人大代表,并非如指控所说,叫他们
直接在选票上写上钟的名字,而是叫他们推选自己为县长候选人即可,可见
其情节并不严重。
焦点二:是否直接推选“县长”?
控:钟洪茂本来叫合水镇的代表推自己为县长候选人,后觉得由彭寨镇
来推把握较大,便叫合水镇不用推了。6月15日中午,彭寨镇推选失败后
,钟洪茂指令黄兰婕、曹仕恒,叫代表在选票上直接写名,至于大坝镇,钟
洪茂一开始就让代表直接写名。无论是推“县长候选人”,还是直接选“县
长”,有贿赂的成分,都是破坏选举的行为,不影响对钟洪茂的定罪。
焦点三:票数能否反映民意?
辩:和平县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县长,有效选票208张,钟洪
茂得票126张。据检察院调查,收了钱财投了他票的代表有23名。除去
23张票,钟洪茂得票也很高,这是民意的体现。
控:不可否认,钟洪茂自1998年3月到和平任职以来,做了一些有
益的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但即使减去23张已查证的贿票,余下的票
也大有水分。选举前,钟洪茂或亲自出面,或指使他人,频频请县里的干部
、代表吃饭、打招呼。只不过这些属一般的串联行为,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
罢了。
辩:钟洪茂到和平县以来,工作勤恳,全县75%的行政村他都去过,
他对和平县是有感情的。为更好地为和平县作贡献,他才出此下策。
控(尖锐反问):我不明白,非得要当县长才能为和平作贡献?当副书
记就不行?钟洪茂口口声声为“多作贡献”才搞贿选,实质上是掩盖他的权
力欲望、他的争权夺利的真实目的!
焦点四:是否能从轻判缓刑?
辩:钟洪茂没有采取暴力、恐吓、涂改选票等恶劣行为,破坏选举的主
观恶意不深,情节不严重,悔罪态度好。发生在山西运城的贿选案,涉案人
数、金额都比此案大,有关人员才判缓刑。请法庭对钟洪茂从轻处理,判以
缓刑。
控:钟洪茂犯罪的情节是严重的,集中体现于其后果:选举结果不真实
,破坏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政治后果。而且,钟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
处罚的情节。至于其他地方的类似案例判决,并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
本报记者邹高翔 通讯员朱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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