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和标准的通知》,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标准予以重新调整。
《通知》指出,自2001年7月1日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一按照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统一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的单位 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由本人工资收入的20%调整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通知》还明确,停止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退休人员的房贴,一律由各参保单位支付。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登记手续,同时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审核时间从次年的2月15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以前年度缴费记录未经审核的单位应在2001年12月15日前办理补审手续。(陈炳山 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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