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都是维系社会正常关系的社会规范,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又往往会出现相悖的情况,因此,在坚持法律与道德统一的情况下,必须对不道德的行为作出公正的裁决,本案即是一个例证。为了遏制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制、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包二奶”现象,今年在修改婚姻法时,在其中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规定。当然,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而实现生活是复杂的。本案中的“二奶”即试图通过经公证的遗嘱,来获 取遗嘱中赠与的财产。
“二奶”是否有权分取有关的财产?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处理。首先,应当分清哪些财产是遗产,哪些财产不是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属于死亡公民个人的财产,如属于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则不在遗产之列,分割遗产之前,应当先将其分出来。如果死者用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则其中涉及属于配偶和子女财产的部分无效。其次,“二奶”一般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她是否能够分得事实上的遗产,要看她对被继承人抚养的情况。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二奶”手持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但法院以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否定了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这一判决,使合法配偶的权利在得到婚姻法、继承法、刑法等的保护之外,还得到了民法通则的保护,体现了法官坚决维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和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决心。这也使“二奶”们看到,即使有了经过公证的遗嘱,也不能保护自己能够分到遗产。为了财产而与他人非法同居,有可能使自己鸡飞蛋打。
当然,“包二奶”的情况非常复杂,但一夫一妻制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我们不仅要通过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且要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来c,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宣判。 (朱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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