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4日讯(记者袁成本)再过4天(11月8日),将是新中国第二个记者节。刚诞生一个来月的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分会,今天与中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了一次研讨会,探讨如何保护记者的采访权问题。法学界、新闻界三十多名专家和记者参加了会议。
这次研讨会的背景是重庆女记者罗侠被打事件。10月20日,《重庆商报》记者罗侠在 某夜总会采访红酒消费市场时,因拒绝陪酒遭到几名男子的纠缠和野蛮殴打。事件发生后,新闻侵权研究分会立即派员赶往重庆慰问,同时,该分会常务理事李盛祥律师牵头成立了刑事案件指导小组,分会理事张智律师介入此案,为罗侠和《重庆商报》提供法律援助。
据介绍,记者在采访中经常受到阻挠,在极端情况下,一些不法之徒采用暴力手段加害记者。自中国记协1998年8月成立维权委员会以来,已受理投诉近二百件次。
与会专家认为,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不仅仅是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权利,而是广大公众的权利,是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对记者和记者采访权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在信息时代,记者站在社会最前沿为大众提供信息,从而使得这个职业具有了较高的风险性,对这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群理应给予应有的保护,对侵害记者的采访权乃至人身权的行为理应给予严厉的制裁。然而,在实践中,把侵犯采访权甚至侵犯记者的人身权,与普通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同等看待,把“新闻侵权”与普通民事案件同等看待,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前一段时间引起广泛争议的暗访和暗中录音录像,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经过对方的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规定,使记者的采访权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在诉讼中,只要凭一张报纸、一段录像,就可以状告记者和媒体“名誉侵权”,在庭审时,又把取证的责任推给记者和媒体。在现实中,打记者的案例仅是少数,更多的是“闹记者”和“告记者”,对新闻单位无理纠缠,滥用诉权现象非常严重。据统计,在所谓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多数都以新闻媒体败诉而告终。因为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在审理中,法院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一篇整版的报道,哪怕只要有一个细节记者拿不出经得起质证的依据,法院就可以判媒体败诉。同时因为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太轻,使加害记者的“成本”太小。重庆的“朱二哥”敢于野蛮殴打罗侠,他是掂量了事件的后果的。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加大对侵犯记者采访权的惩罚力度,并力争尽早出台新闻法规(哪怕先出台一部保护新闻工作者权益的条例),这是与会专家和记者们的一致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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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性质恶劣的伤害记者事件,它们有一些没有得到公正处理。
1998年,《福州晚报》记者顾伟采写了一组系列报道,揭露一些黑恶老板经营赌博场所害人捞钱,几天后,“吃角子老虎”后面跳出了真老虎,记者家中遭到枪击;
1998年,《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在采访违章建筑时被围攻殴打,4名行凶者3人被行政拘留7至10天,一人被罚款200元;
2000年9月,《重庆晨报》、重庆电视台、重庆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到重庆一公司采访,遭到保安围攻殴打,录像带被撕烂;
同年10月29日,《重庆日报》、《重庆晨报》记者接到投诉,一名下岗工人因违章卖包子,被城管人员打断脊梁骨。记者前去采访时,从城管中队冲出七八个人,对记者大打出手,一人被打得当场呕吐;
2000年11月20日,济南南郊热源厂厂内自来水管道施工工地发生塌方事故,民工四死一伤,山东《生活日报》、《齐鲁晚报》记者到现场采访时,遭到保安殴打,3名记者受伤,其中郭建政被砖头打成脑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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