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炳路)石家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日前联合发文,通知石市各供热公司、单位全面做好供热准备,于11月15日零点准时供热。
据了解,省会今年集中供热面积将达到2927万平方米,预计新增550万平方米,增长率为23.14%,供热能力达到3871吨/时,新增750吨/时。要保证供热质量,确保室内采暖温 度达到18摄氏度,最低不低于16摄氏度;要提前2—3天进行试运行,保证11月15日零点准时供暖。有关部门要求各供热单位,按照环保要求,必须采购和使用含硫量小于1%的优质煤炭,如确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所用煤炭含硫量超过1%,必须经环保部门许可,采用脱硫技术工艺;要确保稳定供热,采暖期因临时故障暂停供热连续不得超过24小时,停供热累计不得超过96小时。
通知要求,对于老干部休养所、敬老院、幼儿园、医院等单位,各供热单位要根据用户需要提前或延长供热期,供、用供热双方应签订相应合同;各供热单位要公布供热范围、承诺服务内容、联系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做到24小时有人值守;因突发故障停止供热的,要在1小时内通告用户,凡因计划安排停止供热的,需报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批准,提前10天通告用户,并在24小时内恢复供热。
据介绍,对于供热费,如果用户自管热交换站有表计量,公用交换站对用户按3.3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收费(并扣除10%的公用建筑面积);未能装表计量的,按一个采暖期13.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收费,与去年持平;副市级以上离休干部、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及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按一个采暖期10.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今年的热费,用户自管热交换站按表计量收费的按表计量月结月清;按建筑面积收费的,对一次性交纳的单位和个人优惠1%—2%;分期分批缴纳的,必须在11月5日前缴纳30%,12月底前缴纳30%,原则上在明年2月1日前全部交清。对2001年新参加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严格按所签合同缴纳热力贴费;拖缴欠费的,在供热前要补齐,对不签协议、不还欠款、不缴当期热费者,依据有关规定供热企业将不予供热或终止供热。各供热企业未安装回水管的,一律不得收用户回水费。
居民如有疑问,可拨打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联系电话668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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