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因此值得关注。可以预见,我国加入WTO后,贸易争端将会大幅度上升。因此,未雨绸缪,深入研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得出有效的应对策略,是十分迫切而重要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与基本评价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由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复审等环节构成。其中,基本程序最能体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涵蕴。具体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
1.协商;2.斡旋、调解和调停;3.仲裁;4.专家组程序;5.上诉程序;6.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7.制裁(补偿与报复)。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呈现出诸多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同的特点。比如,它是一种司法性和政治性交融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质在于:不是决定当事国在有关案件中的胜败或制裁某一当事方,而是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方依照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
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偏重于政治途径的解决方法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主要表现在:(1)明确规定采用国际公法解释规则;(2)争端解决程序的各环节趋于严密和紧凑;(3)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具备“雏形国际贸易法院”的特征;(4)强化了司法管理。正因为如此,可以预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促进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比如:(1)在上诉方面,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机制的权威性;(2)在代表问题上,WTO否认了小的发展中国家自由派遣私人律师作为代表的权利,这实际上否认了争端当事国完全有效的法律代表权;(3)在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上,由于缺乏相应的实体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问题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策略
1.谨慎、善意地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无疑是重要和必要的。但是,DSU也主张“各成员国在投诉前应对这些程序下的行动是否有效作出判断”、“一项争端发生,所有成员国应善意参与这些程序,以谋求解决争端”。这一理念已经为多数成员国所接受。因此,如果在国际贸易出现争议时,动辄启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恐怕会适得其反。即使在启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时,也应强调以磋商为主、专家组程序为辅的原则,不要随意采取报复措施。即便采取报复措施,也要谨慎研究策略,争取与共同利益方联盟,在多投诉方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加强实力。此外,还应加强与WTO秘书处以及争端解决机构的联络与合作,争取总干事的支持。
2.我国国内立法应尽量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接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要求各国的国内立法应该与国际规范接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性使其更有理由成为各国立法效仿的对象。因此,我国应根据加入WTO的要求和承诺,结合国情完善有关方面的立法。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一方面修改现行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另一方面适当、适时地加强保护性立法,比如在倾销问题上,目前WTO反倾销制度中的“专家组尊重当事国权威机构的裁定”的规定是倾向于保护进口国利益的,因此,我国可以利用这一机制完善我国有关反倾销的法律制度,合理、合法地保护我国国内企业的利益。除了这些实体法方面的接轨外,在程序法方面也应该保持同步,比如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反补贴机构、机制及相关措施。
3.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互动,共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首先,政府应该通过谈判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遇有外国不公平的贸易措施,企业都可以搜集投资国或贸易国的相关资料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然后由政府加以权衡,通过协商、谈判以及启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其次,完善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使国内企业寻求救济的渠道更加畅通。
4.积极参加到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谈判中去。目前尤其要参加到一些尚有争议的谈判之中,如劳工标准、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如有可能,应该积极推荐我国专家出任专家组成员;在我国是争端当事国的情况下,一旦涉诉,应该根据“违法之诉”或“非违法之诉”积极准备诉状或答辩状;此外,精心挑选国内的资深学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研究也十分重要,只有通过透彻的研究,在实务操作时才能根据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要求来确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自我保护。(汤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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