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港讯(见习记者邓志勇)轰动贵港的港商周泰伦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一案,经过贵港市两级法院的两次判决、3次裁定后,发现原侦查机关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无权直接侦查此案,被退回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
11月2日,被关押了3年多的周泰伦“戏剧性”地在看守所内重新被逮捕。
周泰伦原是香港利安纳公司的经理,1993年,他代表该公司到贵港市创办合资企业。1994年3月,周与贵港市水利水电公司合资,创办港龙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周任总经理。然而,工厂尚未运转,双方就在合作上产生矛盾。1997年9月,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以周泰伦涉嫌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直接立案侦查,并于次年5月6日对其实施逮捕,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检察院经过侦查后,两次向港北区法院提起公诉,港北区法院于1999年9月,以周泰伦犯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周泰伦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6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几经波折,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开庭审理。今年2月28日,该院改判周泰伦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而关在看守所已两年多的周泰伦始终认为检察机关无权对他立案侦查,再次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的侦查管辖权是公安机关,港北区检察院的确无权直接立案进行侦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9月29日,此案被再次发回港北区法院重新审理。10月9日,港北区检察院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港北区法院也于10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案卷退回检察院后,办案人员立即移交给港北公安分局,由经侦大队对这件已拖了好几年的涉外案继续侦查。11月2日,公安机关对周泰伦再次下发了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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