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记者沈路涛)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当引咎辞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作出的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法院发生其他重大违 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在装备、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院长副院长职务的其他情形,院长、副院长也应当引咎辞职。
这一试行规定共11条,包括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引咎辞职程序、责令辞职等内容。按照规定,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应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辞职申请书,经党委商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符合引咎辞职规定情形,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商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撤换和免除其职务。
规定还明确了引咎辞职与有关处分的关系。一是已决定撤职或已构成撤职以上处分的院长、副院长不使用本规定。二是需要给予撤职以下(不含撤职)党纪政纪处分的,既要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仍有少数法院的领导干部存在着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漂浮、讲形式、走过场,只图虚名、不求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现象,甚至出现了严重问题,引发群众不满。为扭转这种状况,对不构成撤职、降职处分但不宜继续担任原有职务的领导干部进行职务调整是必要的。此举将进一步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有助于法院领导干部加强和改进作风。同时他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这一新制度,并加强监督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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