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罗登亮记者黄庆锋)一名刑警队探长在抓获贩毒人员后,却对其重大犯罪事实不予上报,致使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继续贩毒,这起影响极大的公安人员徇私枉法案经二审法院判决肖无罪后,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昨(6)日,省高院在攀枝花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校友求情探长隐瞒贩毒行为逍遥法外毒贩摇身变“特情”
肖捷原系攀枝花市宝鼎分局刑警队探长。1998年4月3日,肖等人抓获了吸贩毒人员王国强,并将王送戒毒所强制戒毒。审查时,王供述了曾贩卖毒品海洛因120克的犯罪事实。此后,王的姐姐(系肖校友)求肖帮忙放出弟弟。
据抗诉书称,肖捷在分局局务会上两次汇报王国强一案时,只汇报了抓获时王非法持有毒品10.1克的情况,对王贩卖毒品的重大犯罪事实隐瞒不报,并两次提议将王国强建为“特情”,致使局务会作出对王取保候审并建为“特情”的决定。
取保候审期间,肖仅安排一人上下班时顺路看王是否在家,未采取其它监督措施,致王3个月后失去控制,后因运输毒品190克被抓,一审判处死刑。
一审:徇私有罪判刑三年二审:证据不充分探长无罪
去年6月8日,攀枝花市东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肖捷犯徇私枉法罪依法判处肖有期徒刑3年。
肖不服,上诉至攀枝花中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捷徇私情的主观动机证据不充分;对王予以取保候审是局务会研究决定的,不能由肖捷一人承担责任,而且取保候审不是释放。遂二审判决肖无罪。
检察机关抗诉探长徇私情借“取保候审”之名行“释放”之实
省人民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认为,正是先有王国强姐姐的请求,后才有肖隐瞒王的重大犯罪案情的行为,其主观动机正是为了“徇私情”。
检方认为,正是因为肖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局务会作出错误决定,肖理应承担责任;取保候审期间,肖对王更是放任不管,期满一年后,对王及保证人也无任何措施,故对王是借“取保候审”之名行“释放”之实。
肖身为公安执法人员,为徇私情,致使已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王国强逃脱法律追究,并继续犯罪,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
庭审:全省第二例十庭长旁听
由于此案在攀枝花市影响极大,加上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类案件尚属第二例,上午9时许,旁听席上已座无虚席,除了当地公安部门人员及被告家属外,川西、川北10个市中院审判庭的庭长也到庭观摩学习。
在昨日的庭审中,省检察院指派的两名检察员向法庭一一出示了被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的证据。被告肖捷及律师则称,肖的行为是正当的,完全按照工作程序处理王一事,并有两民警出庭为肖作证。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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